广州生育险报销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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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满1年: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在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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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未满1年: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需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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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参保人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包括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致使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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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也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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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 定额偿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 异地就医报销: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 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在其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 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限额报销: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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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计发公式: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具体计发公式为: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 相关规定:参保人的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生育险报销旨在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促进人口合理增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应积极了解政策,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顺利享受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