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被监护人的存款。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 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名下存款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有权支取,但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支付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
- 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支取少量、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存款,一般可自行办理;若支取数额较大,通常需监护人同意或代理。
为避免法律纠纷,监护人在支取被监护人存款时,应确保行为合法合规,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取款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