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报销主要报销的是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中超过当地规定起付线的部分。
不同的医保类型以及不同地区的二次报销政策有所不同:
- 城乡居民医保:
- 北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城镇居民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 “起付金额” 以上、5 万元(含)以内的费用报销 50%,超过 5 万元的费用报销 60%。
- 咸阳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基本医保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1 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年度封顶线为 30 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 5000 元,取消年度封顶线。报销比例为 1 万元(含)至 3 万元报销 60%,3 万(含)至 10 万元报销 70%,10 万元(含)以上报销 8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较一般参保患者提高 5%。
- 城镇职工医保:
- 北京市:自 2022 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原来的 39,525 元下调至 30,404 元。参保职工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 “二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 5 万元以内部分(即 30,404 元至 80,404 元)报销 60%,5 万元(即 80,404 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上不封顶。
- 济南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给予二次支付。起付标准为 6000 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6000 元 - 20 万元的部分报销 80%,20 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