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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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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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标准:
-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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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标准:
-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更新。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