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中心的归属部门需根据伤残类型及鉴定目的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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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属于人社局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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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可选择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需通过诉讼程序委托。
二、其他类型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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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打架斗殴伤残、意外伤害伤残等非工伤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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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普通残疾人评定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三、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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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注销管理及鉴定人员资格审核,保障鉴定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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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需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确保鉴定程序合规。
总结流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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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 :用人单位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及医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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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伤残 :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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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建议根据具体伤残类型选择对应部门,并提前确认鉴定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