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跨省转移年限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转移年限累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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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跨省转移时,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只要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将所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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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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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可转移累计金额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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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账户 :仅转移缴费基数的60%(即统筹部分的12%)及对应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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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条件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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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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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 需满足10年连续缴费年限,且当地有接收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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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需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持转出地《参保凭证》及原参保地缴费证明,向转入地社保局申请转移。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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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0年 :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待累计缴费满10年后再转移至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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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退休年龄 :按当地规定领取养老金,无需转移社保关系。
四、其他险种
- 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属于“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的险种,无法转移。
社保跨省转移年限是否累计,主要取决于险种类型及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统筹部分)可累计计算,但需符合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办理时需注意原参保地注销及转入地接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