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盘锦市医疗保险政策,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
灵活就业人员
-
201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最低为10年;
-
退休时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需按退休当年个人缴费基数补缴至满25年(男性)或20年(女性)。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社会保险并轨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
男性 :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
女性 :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三、特殊情况处理
-
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标,需补缴至最低年限。补缴期间按退休当年缴费基数计算;
-
200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但未缴医保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四、其他注意事项
-
2015年医保缴费标准为:
-
医疗高线:39186元/年×8.6%≈3370.56元,每月约280.88元;
-
医疗低线:39186元/年×5%≈1956.5元,每月约163.3元;
-
-
建议参保人员提前规划缴费年限,避免退休后因缴费不足影响待遇。
以上信息综合自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