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关于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标准,综合相关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一、主要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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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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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区一般行业(1997年1月1日后设立企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包括颗粒物浓度限值和监控浓度限值。 - 限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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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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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为3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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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适用范围 :自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但无组织厂界颗粒物仍受《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约束,因此该标准未对无组织排放设限。
二、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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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对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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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如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可能对特定行业(如化工、金属铸造等)有更严格限值。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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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目前无组织颗粒物检测标准尚不完善,建议优先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或HJ/T 55-2000导则中的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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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分类 :无组织排放源分为面源、线源和点源,需根据具体排放形式选择监测点。
四、实际应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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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测 :需根据生产工艺特点选择监测时段,例如金属铸造企业可优先监测夜间熔炼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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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检查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确保浓度达标。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规范,企业需根据具体行业类别和所在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