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是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内容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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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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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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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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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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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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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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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的污染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执行标准
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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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VOCs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GB 37822—2019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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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行业,其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GB 37822—20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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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37822—20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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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注意事项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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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储存环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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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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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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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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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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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以上就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