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组织排放VOCs废气的排放标准,我国已建立多层次管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标准体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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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项标准
特定行业需优先执行其专项排放标准,例如:- 石油炼制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 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 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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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控制标准
未制定行业专项标准的领域,统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覆盖以下重点行业:- 化工类:制药、农药、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等;
- 制造类:家具、汽修、包装印刷、制鞋、皮革制品等;
- 其他:纺织印染、注塑、金属表面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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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优先原则
地方若出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企业需以地方标准为准。
二、管控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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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控制要求
- 物料储存与转移:VOCs物料需密闭储存和输送,避免敞开式操作;
- 工艺过程:反应尾气、冷凝废气、吸附脱附尾气等必须收集处理,禁止直排;
- 设备与管线: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需及时修复;
- 敞开液面:废水处理设施等需加盖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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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与处理
- 外部排风罩需确保控制风速≥0.3m/s(特殊行业按规范调整);
- 废气处理系统应符合效率要求,并定期维护。
三、监测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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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与厂区监控
- 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GB 37822—20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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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界定
- 未密闭操作、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排措施等行为,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处以罚款或停产整治。
四、执行与更新
企业需结合“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动态优化管控措施,并优先采用新能源设备替代高排放机械。相关标准文本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获取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