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育保险报销金额由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 = 缴费基数 × 产假时间。缴费基数一般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标准。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 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 7 个月早产的,享受 3 个月的生育津贴。
-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 1 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 妊娠 3 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 1 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 12 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 90 天(含 90 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 300 元、围产保健补贴 700 元。
-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 400 元、顺产 2400 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 4000 元。
-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 50% 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达州市对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另外的规定,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内生育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 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500 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600 元。
- 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000 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300 元。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 1000 元,有合并症者,增加 700 元。
参保居民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规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