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补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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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缴纳或断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允许其在60周岁之前按最高8000元每年的标准补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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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城乡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允许提档补缴已交年份。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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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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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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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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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对参保人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给予补贴,缴费即补。
- 补缴年限 :
- 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补缴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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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材料到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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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的,需先到街镇人社所办理补缴核定业务。
- 特殊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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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市、区政府每年联合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即100元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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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四类特殊缴费人群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即100元养老保险费。
- 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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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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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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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那些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居民,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及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了解具体的补缴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