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开始医疗报销的时间有所不同:
- 职工医保:山东省各地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不同,以青岛市为例,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 2001 年 1 月 1 日为起始时间;即墨区以 2001 年 5 月为起始时间;莱西市以 2002 年 6 月为起始时间;平度市以 2003 年 11 月为起始时间;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以 2004 年 7 月 1 日为起始时间;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 2005 年 1 月 1 日为起始时间。自各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起,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后,在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 居民医保:2013 年 12 月 30 日,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确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启动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 2014 年起,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后,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