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0000元/人·年
2025年广西河池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包括病种范围、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等方面,参保人员需先进行资格认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广西河池门诊慢特病共涵盖38种疾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肺动脉高压、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心房颤动、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抑郁症(限重度)。
病种认定流程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提供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材料。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权限已下放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近办理。
资格认定时效
经认定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待遇。对耐药性结核病等部分特殊病种实行待遇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参保人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已治愈的,按规定终止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
二、报销比例与标准
广西河池门诊慢特病报销根据参保类型(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异化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及以下
80%
20%
二级
65%
35%
三级
50%
50%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在职人员基金支付比例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及以下
80%
85%
20%
15%
二级
75%
80%
25%
20%
三级
70%
75%
30%
25%
起付标准与年度支付限额
不同病种有不同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主要病种如下表所示:
序号疾病名称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元/人·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元/人·年)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元/人·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元/人·年)1
冠心病
20
2000
100
5500
2
高血压(高危组)
10
2000
50
5500
3
高血压病(非高危)
0
600
-
-
4
糖尿病
10
2000
50
5500
5
严重精神障碍
0
3500
0
6000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5000
100
12000
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0
60000
100
80000
8
血友病
20
80000
100
100000
9
肾透析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10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10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10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11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10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特殊政策:取消严重精神障碍以及居民医保高血压(非高危组)起付标准;将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起付标准降低50%,职工医保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起付标准降低50%。
三、就医管理与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异地就医报销
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或转诊到自治区内、外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降低;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制度间转移的,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各地应当互认。
跨省直接结算
广西已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区15个统筹地区均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率100%。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四、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药品目录管理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乙类药品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诊疗及药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目录内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处方管理
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处方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具长期处方,方便患者用药。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所患病种就高的原则计算;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开单独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监督管理,通过智能监控系统等多种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与住院保障有效衔接,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