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且不得扣除或降低。
根据广西南宁现行政策,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并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维护了其基本经济收入。以下从政策依据、实施条件和健康防护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一、政策依据与工资保障
工资支付规定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因高温天气调整工作时间或停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50-300元或每日11.5-13.8元)需单独列明,且不计入最低工资范畴。
- 南宁市人社局强调,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饮料、药品等实物替代,违者将面临劳动监察处罚。
法律强制性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必须停止露天作业;37℃-40℃时,每日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强制作业,劳动者可向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二、高温假实施的具体条件
温度触发标准
- 35℃-37℃:需采取轮班制,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 37℃-40℃:限制露天作业时长,避开正午3小时高温时段;
- 40℃以上:全面停止露天作业,建议转为室内办公或放假。
特殊人群保护
孕妇、未成年工及患慢性病劳动者,35℃以上严禁安排露天作业;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时,需提供降温设备或调整岗位。
三、健康防护与权益维护
用人单位责任
- 需提供防暑饮料、急救药品及通风降温设施,定期组织高温作业健康检查。
- 对中暑或热射病病例,应按工伤标准处理并承担医疗费用。
劳动者自我防护
- 避免高温时段外出,穿着透气浅色衣物,每小时补充含电解质饮品;
- 出现头晕、恶心等中暑症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就医。
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是多方协作的结果,劳动者应熟知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需严格落实政策,共同构建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