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元/天,6月至9月发放,享有休息权及特殊人群保护,严禁以物冲抵。
在湖北武汉,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权益远不止高温津贴一项。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低至33℃以下时,除了按规定获得高温津贴外,还依法享有休息权、获得防暑降温措施保障、以及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这些共同构成了全面的高温劳动保护体系。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要求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重要经济补偿,其发放有明确标准和严格要求。
发放标准与时间 武汉市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 。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 。此标准结合了湖北省的气候特点,按实际高温天数核算发放 。
津贴标准对比表:
对比项
武汉/湖北现行标准
旧标准(参考)
津贴金额
12元/天·人
8元/天·人
发放时间
6、7、8、9月(共4个月)
7、8、9月(共3个月)
支付形式
必须现金支付
未明确
是否可冲抵
严禁以物冲抵
未明确
支付形式与禁止行为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即现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严禁以发放绿豆汤、冰棍、防暑降温用品或饮料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来冲抵高温津贴 。
- 适用范围与计算 只要劳动者在符合标准的高温环境下工作,无论白班或夜班,均有权获得津贴 。对于临时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当月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 。
(二)休息权与工时调整 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首要原则,当面临极端高温时,休息权和工时调整是关键措施。
- 停止作业与缩短工时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当气温过高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
- 调整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提供避暑环境 鼓励用人单位视高温天气情况,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和清凉饮料 。
(三)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在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有更严格的保护规定。
- 禁止作业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温度超过33℃的工作场所作业 。此项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特殊人群的健康与安全。
- 协商调整任务 对于其他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 。
在湖北武汉,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包含经济补偿、健康保障和特殊保护的综合体系。从明确的12元/天的高温津贴到严禁以物冲抵的严格规定,从保障休息权到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共同为户外和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确保他们在辛勤工作的基本的健康与尊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