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福建莆田劳动者未正常出勤时,高温津贴可按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
一、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条件
发放范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需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与标准
月份 计发方式 标准 5月 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12元/天 6-9月 按月计发或按天计发 260元/月或12元/天
二、未正常出勤的高温津贴处理规则
可折算情形
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或在医疗期、年休假、产假等未出勤期间,用人单位可按其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不可扣除情形
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及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权益保障
性质与维权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通过工会维权。禁止替代与抵扣
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也不得将其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莆田明确规定,未正常出勤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其高温津贴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但因高温停工等非个人原因不得扣除。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温度数据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