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河北张家口地区,劳动者在符合高温作业条件下加班,依法享有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小时2元(含加班),室内作业每人每小时1.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一、高温津贴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高温环境下作业时,依法享有的岗位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报酬,非用人单位福利。其法律依据包括《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相关政策。适用条件
高温津贴适用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室内作业。劳动者在此条件下工作,无论是否加班,均应享受津贴。津贴标准与发放
河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明确,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小时2元,室内作业每人每小时1.5元。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且不计入最低工资。
作业类型 | 温度条件 | 津贴标准(元/小时) | 是否含加班 |
|---|---|---|---|
室外露天作业 | 35℃以上 | 2 | 是 |
室内作业 | 无法降至33℃以下 | 1.5 | 是 |
室内作业(空调) | 33℃以下 | 不发放 | 否 |
二、加班与高温津贴的关系
加班是否属于津贴覆盖范围
根据《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加班加点”明确纳入高温津贴计算范围。即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加班,同样享有相应津贴。实际案例与争议
部分用人单位误认为加班不适用高温津贴,或以“加班费已包含津贴”为由拒付,此类行为均属违法。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益。权益维护建议
劳动者应保留高温作业及加班记录,如遇权益受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需主动履行义务,确保津贴足额发放。
常见误区 | 正确理解 | 法律后果 |
|---|---|---|
加班无津贴 | 加班同样享受津贴 | 补发+罚款 |
津贴可实物代替 | 必须货币形式发放 | 责令整改 |
纳入最低工资 | 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 补足差额 |
高温津贴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河北张家口地区加班期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同样享有此项权益,用人单位须依法落实,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