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高温天气,津贴不低于12元/天
在福建福州,若劳动者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用人单位需依法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津贴标准为12元/天,且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清凉饮料等替代。
一、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 适用人群:包括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以及因生产需要临时调整至高温环境的职工。
- 温度标准: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日最高气温为准,需连续作业或累计超过4小时。
| 对比项 | 福州标准 | 国家最低要求 |
|---|---|---|
| 发放温度 | ≥35℃ | ≥35℃ |
| 津贴金额(天) | 12元 | 未统一,各地自定 |
| 发放形式 | 现金,随工资支付 | 禁止以实物抵扣 |
二、用人单位责任
- 发放义务: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注明,均须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发放。
- 健康保障:需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并调整作息时间,避开正午高温时段。
三、劳动者维权途径
- 投诉渠道:向福州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需保留考勤记录、温度证明等证据。
- 法律依据:违反规定者,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福州用人单位须严格履行。若遇纠纷,劳动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健康与经济利益,确保高温作业条件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