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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发放。
一、黑龙江省高温补贴的核心政策
发放条件
- 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35℃时从事露天劳动;
- 室内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否则视为克扣工资,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
标准与时间
作业类型 月津贴标准 发放时间 高温作业工人 225元 6月、7月、8月、9月 非高温作业工人 180元 同上 一般工作人员 145元 同上 特殊说明:室外与室内流动作业者视同室外作业;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按每日8小时标准折算。
二、用人单位的高温防护义务
工作时间调整
- 日最高气温≥40℃:停止室外作业;
- 37℃-40℃:室外作业≤6小时/天,且避开11:00-15:00高温时段;
- 35℃-37℃: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加班。
特殊群体保护
- 孕妇/未成年工:禁止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作业;
- 健康检查:高温作业前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评估,不适合者需调岗。
三、劳动者维权指南
证据保留
- 考勤记录、工作场所温度监测数据(如天气预报、企业测温记录);
- 工资条(需显示高温津贴明细)。
投诉渠道
- 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
- 拨打12333(人社部门热线)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 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拒发或不足额发放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补发并加付赔偿金;
- 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并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四、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 | 正解 |
|---|---|
| “高温补贴是企业福利,可发可不发” | 法定强制性待遇,与工资绑定,不发即违法。 |
| “用清凉饮料、绿豆汤替代补贴” | 防暑降温物资需额外提供,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
| “室内有空调就无需发放” | 若空调无法使温度降至33℃以下,仍需按标准发放。 |
高温补贴的落实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