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系统并未有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
一般而言,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生产者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其发放对象主要是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定岗位职工,而公务员的工作环境通常较为稳定,多数在有空调等防暑设备的室内办公,工作性质与传统需发放高温津贴的岗位有所不同。
一、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 号)规定:
-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
-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80 元。全年按 6 月、7 月、8 月、9 月共 4 个月计发。该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 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比如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这类群体在高温露天环境下工作,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 室内特定环境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室内作业人员,也应发放高温津贴。以工厂车间为例,如果车间内没有足够的降温设备,即使是室内作业,当温度高于规定值时,员工也有资格领取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发放要求
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公务员系统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高温津贴主要面向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这与公务员日常工作环境及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