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高温津贴必须依法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以实物替代。具体规定如下:
发放义务与标准
当日最高气温≥35℃且≤37℃时,需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并安排轮班,不得安排加班;
当日最高气温≥37℃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6小时,且3小时内不得作业;
高温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每日不低于10元(具体标准可协商确定)。
禁止替代与克扣
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调整工作时间或停工时,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时必须支付高温津贴,且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