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云南西双版纳高温补贴不能用物品替代,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或有价证券等实物替代,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
一、高温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家层面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必要补偿,应纳入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该办法特别强调,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云南省地方政策 云南省根据国家规定,发布了《云南省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明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与形式
发放标准 云南省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适用于西双版纳等地区。具体发放条件为: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
-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工作
以下是云南省与其他地区高温补贴标准对比:
地区发放形式金额标准发放时间云南省
按日计算
每人每工作日10元
6-9月
北京市
按月计算
室外180元/月,室内120元/月
6-8月
上海市
按月计算
200元/月
6-9月
广东省
按月计算
150元/月
6-10月
发放形式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仍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以下是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措施的区别:
项目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性质
工资组成部分
劳动保护措施
形式
必须货币发放
提供实物或服务
目的
补偿额外劳动消耗
保障劳动者健康
法律效力
强制性
强制性
替代性
不可替代
不可替代
三、西双版纳地区的特殊情况
气候特点 西双版纳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全年高温多雨,夏季气温常年在35℃以上,是云南省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地区之一。根据气象数据,西双版纳每年高温日数远高于云南省其他地区,劳动者面临的高温作业风险更大。
政策执行 西双版纳作为云南省的一部分,严格执行云南省高温津贴标准,即每人每工作日10元。当地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执行高温津贴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以下是西双版纳高温作业保护措施:
气温条件工作安排要求工资保障40℃以上
停止当日户外露天作业
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37℃-40℃
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暂停
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35℃-37℃
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
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33℃-35℃
室内工作场所需采取降温措施
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保障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云南西双版纳地区严格执行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确保高温津贴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物品替代,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