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及韶关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劳动保护措施。
高温津贴与清凉饮料是广东省高温劳动保护的两项独立要求。用人单位需在每年6-10月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同时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一)政策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明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高温天气期间提供清凉饮料,并不得以饮料替代高温津贴。若违规,将面临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津贴与福利的界定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清凉饮料属于劳动保护福利,为免费提供但不可抵扣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形式
发放对象与条件
- 从事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33℃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
- 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金额与时限
- 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时为每天13.8元。
- 时间:每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清凉饮料 |
|---|---|---|
| 法律性质 | 强制性工资组成部分 | 劳动保护福利 |
| 发放形式 | 现金直接发放 | 免费提供 |
| 金额要求 | 每月300元(不可协商) | 无具体金额限制 |
| 能否替代 | 不得被饮料或其他福利替代 | 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
工作时间调整
- 日最高气温≥39℃时,全天停止露天作业;
- 37℃至39℃时,日工作时间≤6小时,12-16时暂停作业;
- 35℃至37℃时,需换班轮休,禁止加班。
健康防护与维权
- 用人单位需提供防暑药品(如藿香正气水、十滴水)及应急医疗措施。
- 劳动者因高温中暑可申请工伤认定,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 若未获津贴,可向人社部门或工会投诉,要求补发并追究责任。
高温津贴与清凉饮料的制度设计,旨在从经济补偿与健康防护两方面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二者性质,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政策,依法维护自身健康与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