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玉林的用人单位必须为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或现金均不得替代。这一要求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权益,确保津贴与福利分离。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与要求
发放标准
- 时间范围:每年6月至10月(广西全区统一)。
- 金额规定:需符合省级标准,具体由地方人社部门发布。
禁止替代行为
- 饮料不可充抵:企业必须同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二者互为补充。
- 现金不可替代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合规饮品。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饮料 |
|---|---|---|
| 性质 | 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 劳动保护措施 |
| 发放形式 | 现金 | 实物(如凉茶、盐汽水) |
| 税务处理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成本支出,可税前扣除 |
二、劳动者维权途径
投诉渠道
- 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
-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材料。
常见争议
- 企业以发放清凉物资为由拒发津贴。
- 混淆高温补贴与福利待遇概念。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广西玉林的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津贴与防暑措施。若遇违规行为,劳动者应积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健康与经济补偿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