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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津贴并非每天发放,而是按月发放,标准为每月 300 元,发放时间是每年 6 月至 9 月。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处于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 以下(不含 33°C)的环境工作,就应按月支付高温津贴。
一、上海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 发放标准:上海市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 300 元。这一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付出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的,旨在为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应对高温带来的身体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 发放时间:发放时间固定为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 4 个月。在这期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总计 1200 元的高温津贴。这是因为 6 - 9 月通常是上海气温较高的时期,劳动者在这段时间面临更大的高温工作压力。
| 项目 | 详情 |
|---|---|
| 发放标准 | 每月 300 元 |
| 发放时间 | 每年 6 月 1 日 - 9 月 30 日 |
| 总计金额 | 1200 元 |
二、发放条件
- 工作环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 35°C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 以下(不含 33°C)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这里强调了工作环境的高温属性,无论是露天的户外工作,还是室内无法有效降温的工作场所,只要满足温度条件,劳动者就有资格获得高温津贴。
- 与工作时段无关: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工作时段安排无关。这就保障了所有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都能平等地享受高温津贴待遇。
三、特殊情况处理
- 缺勤职工: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 21.75 天折算。有两种计算方法供单位选择,一是当月高温费 = 日高温费标准(约 13.8 元,300÷21.75)×当月出勤日;二是当月高温费 = 月高温费标准 - 日高温费标准×请假天数。单位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统一的操作办法,并与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 临时非高温作业:若用人单位安排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 4 个工作日,应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若超过 4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上海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合法权益。虽然不是每天发放,但按月发放的方式和明确的发放标准、条件,为劳动者提供了稳定的经济补偿。针对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确保了公平合理。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维护自己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