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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法保障内容,其发放依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地方规定,是用人单位必须向符合条件劳动者支付的法定工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
一、上海高温津贴的核心保障标准
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无论是否露天,均需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与时间
- 发放时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 津贴标准:每月3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算公式:300元÷21.75天×实际高温作业天数)。
支付形式
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随工资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物资等实物替代,且需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
二、高温津贴的法律属性与权益边界
法律依据
- 国家层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属于强制性劳动报酬。
- 地方层面: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企业未按规定发放即构成“克扣工资”。
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对比项 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 性质 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自主发放的福利 发放要求 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即必须发放 无强制标准,由企业决定 形式 现金支付,计入工资总额 可现金或实物(如冰饮、防晒用品) 法律后果 未发放需补发并可能面临处罚 不发放不构成违法 特殊权益保障
- 不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需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额外支付。
- 特殊群体保护:孕妇、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作业;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等劳动者应调整岗位。
三、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
证据保留
劳动者需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场所温度监测数据(如气象预报、企业测温记录)、工资条等,作为维权依据。投诉渠道
- 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
- 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12345市民热线举报;
-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责任
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补发,逾期未改的可能面临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50%-100%)。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发放责任,劳动者也需主动了解政策细节,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