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生育津贴并非所有生育情况均可享受,明确不纳入津贴范围的情形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等。这些情形或因身份属性不符,或因保障体系差异,均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获得津贴补偿。
- 失业期间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虽曾参保但失业状态不符合津贴申领条件。
- 退休群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即使退休前累计参保满1年,仍被排除在津贴范围外。
- 工伤致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其保障由工伤保险覆盖,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仅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享有基于工资补偿的生育津贴。
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后生育的、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以及奖励性产假(如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期间,同样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建议参保人提前核查自身条件,确保符合缴费时限、身份要求等核心规则,避免因政策盲区影响权益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