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览
沈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类型和医疗机构级别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主要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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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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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 Ⅰ类病种(如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Ⅱ类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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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 村卫生室: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乡镇卫生院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每季50元,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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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 高血压、糖尿病:符合规定的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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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住院:
- 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特等医疗机构65%(1.5万元及以下)、70%(1.5万元以上)。
- 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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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
-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
- 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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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产前检查: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以上报销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报销政策可能根据最新规定有所调整,建议及时关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