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25 年起,新疆生育津贴有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金代缴人员被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 灵活就业人员:
- 缴费规定:缴费基数按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师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一致。
- 津贴标准:生育津贴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30 。享受条件是分娩前生育保险需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且享受期间要处于参保有效状态。若缴费不足 12 个月,待缴满 12 个月后可享受。
- 失业金代缴人员:
- 缴费规定: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0% 确定 ,个人无需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津贴标准:生育津贴同样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分娩当月缴费基数 ÷30 。
- 其他变化:自 2025 年起,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也被纳入保障范围。已参加居民医保且按规定缴费的未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男性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师市居民医保有关待遇标准支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缴费未中断视为连续缴费,符合条件的在转入地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转移前已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由转出地根据应休产假天数支付;产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按照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如果您有申领生育津贴的需求,建议仔细研读政策细节,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按流程申请,以顺利享受应得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