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宜宾,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 12 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我市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 享受条件:如果是在《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施行后 12 个月以内, “两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 12 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 12 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在《通知》实施 12 个月后,“两类人员”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均须处于连续参保 12 个月(含)以上,才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也都要处于参保有效状态。
- 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上一年度缴费基数越高,生育津贴可能就越高。
- 计发天数:计发天数与宜宾市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一般来说,女职工妊娠 7 个月 (含 7 个月) 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 7 个月早产的,享受 3 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 (含 3 个月) 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 1 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 1 个月的生育津贴。
要顺利领取生育津贴,需关注自身参保状态是否满足时间要求,同时了解自己的缴费基数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