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执行标准,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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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我国现行的核心排放标准,适用于除特定行业外的大部分污染源。未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情况,均需参照该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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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限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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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浓度限值) :针对33种大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设定具体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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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针对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质量浓度设定1小时平均值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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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在厂界外特定位置(如20米处)监测污染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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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性排放标准
我国存在针对特定行业的专项排放标准,与综合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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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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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 :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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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 :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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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工业 :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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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标准 :如“国六”标准(2020年升级),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设定更严格限值(如国六A标准中一氧化碳≤700mg/k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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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 :如恶臭物质(GB14554-93)、汽车尾气(GB14761系列)等执行专用标准。
四、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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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叉执行 :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按行业优先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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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适用于现有污染源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及设施验收后运营期的排放监管。
以上标准均以标准状态(温度273K,压力101325Pa)为基准,监测浓度均以干空气为计算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