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参保对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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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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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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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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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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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生育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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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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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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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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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并实行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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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支付渠道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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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享受时间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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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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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地区内统一政策、统一征管、统一待遇标准,基金共济使用,实现应保尽保。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并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