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伪造或篡改原始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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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数据/记录 :完全捏造检测数据或检测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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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数据/记录 :擅自修改原始数据或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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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未使用实际检测数据而采用他人数据或标准数据。
二、违反检测程序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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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测出报告 :未对样品进行实际检测即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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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检漏检 :代替其他机构检测或应检项目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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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检测条件 :减少、遗漏或变更应检项目,或改变关键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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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改变样品状态 :调换检测样品或改变样品原有状态(如温度、湿度等)。
三、伪造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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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专用章 :使用虚假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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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授权签字人信息 :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签发时间。
四、其他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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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 :导致检测数据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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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传输/保存原始数据 :无法复核检测过程。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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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指数据/结果存在错误但可通过复核纠正的情形,如样品标识错误、仪器轻微偏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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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根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虚假报告罚款上限提高至10万元,严重违规者可吊销资质。
以上情形均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