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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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
-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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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对象: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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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或个人:
- 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内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至4万元(含)以内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12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以上的,按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