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
根据天津市2024年最新政策,哺乳假规定如下:
一、哺乳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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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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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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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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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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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1周岁以上婴儿后,若婴儿被确诊为体弱儿,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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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且症状较重的女职工,每月可申请1-2天公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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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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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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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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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1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但职务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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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女教师产假与寒暑假重叠时,可顺延休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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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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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工时内应安排2次哺乳时间(单胎30分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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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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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
- 生育双胞胎等多子女家庭,育儿假天数可累计叠加(如双胞胎10+10=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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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及天津市地方性法规。
以上规定综合了天津市2024年最新政策文件,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