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诸城市合作医疗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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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所在村卫生室以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标准为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所在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为4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所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标准为3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200元;所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标准为2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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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所在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为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所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标准为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所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标准为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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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关注当地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或直接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