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
报销比例:
-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
- 《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 《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起付标准:500元。
- 报销比例:按50%比例报销,可报销1500元,此项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
-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
- 报销比例: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
不予支付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 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 近视眼矫正术的;
-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 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 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以上就是呼市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