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子女陪护假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