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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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正、平等协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这一过程强调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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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评估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工伤医疗服务资格,并且通过现场评估方式对其资质情况、基本设置、技术能力、信息化建设、内部管理、价格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评估结果通过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评估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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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名单 :评估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将在局官网及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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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具备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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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 :工伤职工在选择工伤医疗机构时,应优先选择那些与工伤保险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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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工伤就医 :对于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治疗。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可以选择当地1至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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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 :公布的协议机构在全区范围内互认,注明跨省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协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评估、公示、协商和签订协议的过程,旨在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