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的分娩补助政策是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住院分娩后给予的一项经济补助。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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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
- 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
- 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
- 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管理信息系统流迁管理模块)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卫生健康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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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条件: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 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 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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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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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个人申请书。
-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索引及单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具体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相关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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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 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分娩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 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 区(市)卫生健康局审核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 区(市)卫生健康局将每季度《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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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从2013年开始,补助金按季度正常发放。(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当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以分娩育龄妇女个人名字开具的银行账户(可以是新开立账户,也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账户)。
青岛市的分娩补助政策旨在减轻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鼓励按政策生育。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应及时了解并申请此项补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