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用二十年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补办校验手续
- 申请主体:由单位经办人向原发证机关(一般为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未按期校验且未停止诊疗活动的机构,需限期补办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吊销许可证。
二、需提交的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部分地区可能要求);
-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如年度工作总结、人员资质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 停业状态确认:
- 若停业期间未开展诊疗活动,需确认是否被吊销或注销。根据规定,非因改建/扩建等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需办理注销手续。
- 若已被吊销或注销,需重新申请执业许可证。
- 审核流程:
-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后4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者换发新证,不符合者需整改后重新申请。
- 法律风险:
- 未按期校验且继续执业将面临限期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四、重新申请的情形
若许可证已被吊销或注销,需按新设机构标准重新申请,流程包括:
- 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执业场所证明;
- 通过人员资质、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合规性审查;
- 审核通过后颁发新证。
建议操作:立即联系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当前许可证状态及具体补办/重新申请要求,避免因流程延误导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