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为一年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的申请有效期原则上为 一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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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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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延续特殊药品备案有效期,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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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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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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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建议在需要继续使用特殊药品时,及时与医保部门或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沟通,确认备案有效期的延续事宜,以确保治疗的连续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