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各地方省份的《渔业管理条例》是最新的渔业管理法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吉林省的《渔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适用范围: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3.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 4.监督管理: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养殖业
1.鼓励发展: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2.养殖证: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3.水产苗种: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捕捞业
1.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3.远洋捕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1.增殖和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2.自然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资源原生地等重要渔业资源区域,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定为省级渔业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监督管理: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养殖管理
1.养殖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水域、滩涂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根据养殖区域的自然承载力,确定养殖容量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养殖证: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殖业
1.养殖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2.养殖证: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第二章 苗种生产
1.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
1.养殖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2.养殖证: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2.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二章 养殖业
1.养殖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
2.养殖证: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这些法规涵盖了渔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养殖、捕捞、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旨在确保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