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没收鱼时,通常需要开罚单。以下是相关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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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或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等行为,以及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渔政部门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人员的非法财物,鱼竿若为违法钓鱼的直接作案工具,则钓鱼没收鱼竿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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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要求
- 渔政部门在行使罚款权力时,需确保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
- 罚款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罚款的金额、缴纳期限等事项。
-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渔政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渔政没收鱼时通常需要开具罚单,这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