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孤儿年满18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孤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继续享受保障政策,具体分两种情况说明:
一、普通情形(不再认定为孤儿)
- 法律定义层面:孤儿特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是核心认定标准。18周岁后即便仍无父母抚养,也不再符合孤儿定义。
- 收养资格终止:超过18周岁的个体不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资格,无法通过收养程序获得孤儿身份。
二、特殊情形(可延续福利保障)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成年孤儿,虽法律身份终止,但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或教育资助:
- 在校就读: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保障延续至学业结束;
- 服兵役期间: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补充说明
成年孤儿若存在生活困难,可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申请帮扶,但不再适用孤儿专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