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的规范主要涉及编制、审核、论证及实施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以下是对相关规范的详细解读:
一、专项方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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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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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规模、施工平面布置等。
-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纸等。
- 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
-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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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必要时可邀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专家论证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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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组织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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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
- 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 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
- 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公正、客观、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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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专家组成员。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专家论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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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方案报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将专项方案报送专家论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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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专家论证组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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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四、专项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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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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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论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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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的规范是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编制、审核、论证和实施流程,可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