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基坑工程需要专家论证的情况如下:
- 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需要专家论证的基坑深度等条件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开挖深度超过 7 米(含 7 米)的基坑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不超过 7 米,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属于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