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患者及家属有权复印的病历主要包括以下客观性医疗记录:
-
基础医疗文书
- 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
- 体温单、医嘱单
-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
-
诊疗操作相关记录
- 特殊检查同意书(如CT、MRI等)
-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
-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护理及出院记录
- 护理记录(含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 出院记录
-
其他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如医疗费用明细等)
特别说明:
- 主观性病历(如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通常不在可复印范围内。
- 复印时需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需在复印件加盖证明印记,并允许收取工本费。
以上内容综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