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无罪,需要分情况来看: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从刑事责任角度,因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其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因精神状态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责任要件,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罪,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其犯罪行为与正常人犯罪无异,应被认定有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这类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有罪的,只是基于其精神状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宣判无罪在我国主要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认定其无罪;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时,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因证据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责性情形而被宣判无罪这几种情形。而精神病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并不属于上述典型的无罪情形。